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財經紀律,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據《關于某某市預算單位公務卡改革的實施意見》(日政辦發[2009]4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局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政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三條 公務卡結算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所有公用經費支出。
第四條 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范使用公務卡的支付結算業務,并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五條 公務卡統一使用銀聯標準卡,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的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免費辦理公務卡相關業務,包括免費開戶、免收年費、免擔保、免開存款賬戶、到期免費換卡等。
第六條 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持卡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后的補辦等事項,由持卡人自行到持卡行申請辦理,并通過局辦公室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相關信息。
第七條 我局職工公務卡的信用額度,每張信用卡的信用額度為2萬元或3萬元。
第八條 公務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持卡人進行公務消費時,須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
第九條 公務卡強制性結算。職工進行公務卡消費時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否則不能報銷。
第十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的現金管理。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職工在公務活動中一般情況下不再使用現金結算。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原則上不再向職工個人辦理現金借款。特殊情況下職工個人需要借款的,經領導審批后,財務人員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業務時,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報銷審批單,并附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條,按照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消費后5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三條 辦公室在收到持卡人的報銷憑證時,應由報銷人填寫臺賬,注明開支項目、報銷數額、公務消費日期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按照審簽批準的報銷金額及時向持卡人公務卡劃轉資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資金支付憑證。持卡人自行查詢確認公務卡消費報銷后的資金到賬情況,若有異常,應及時向辦公室說明情況以便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對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規定的報銷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關人員向辦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筆支出的流水號及交易金額等明細信息,辦理借款手續,經領導批準后,于免息還款期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代持卡人返回單位后5日內補辦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得予以報銷,發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
(一)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消費交易憑條不符的;
(二)報銷時間超過免息期后產生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
(三)消費后無交易憑條或原始發票等形式支出的;
(四)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條 辦公室登錄公務卡管理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卡號、交易日期、消費金額和流水號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后批準報銷。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