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商務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商務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局機關各科室和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的措施。局政策法規科負責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執法決定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對公民個人在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案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價值20萬元以上;
(二)扣押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前,報送局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申請聽證的,由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政策法規科組織聽證,并進行法制審核,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在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報送局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后,局長辦公會進行復核。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審查報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本制度向局政策法規科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局政策法規科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是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決定是否適當;
(六)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第十三條 審核科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因調查取證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法制審核工作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局政策法規科對送審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建議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自行糾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意見應當經分管領導審批,必要時向主要領導報告。
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改正,并將結果書面反饋。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科室向局分管領導報告并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審核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并反饋整改結果的。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5日